卡不列维奇 发表于 2024-4-27 17:15:46

本人认为坛规2-1-1总则应更改

2-1-1
凡注册的账号自动视为同意注册的账号归论坛所有一一《总坛规》KLPBBS账号 为本人在网络上所注册的个人账号,系为法律中所认定的虚拟财产



第 5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一《合同法》


案例有以下几种:


1.美国首个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是Black Snow Interactive and the World's First Virtual Sweat Shop (juliandibbell.com/texts.., 起因是BlackSnow公司雇了些墨西哥人#在Ultima Online和Dark Age of Camelot两网游里打怪刷装备,然后放到eBay去卖,游戏开发商发现后封掉了此批账户。由此引发了争议:虚拟游戏中产出的装备等到底属于谁?是制作游戏的运营商,还是打装备的玩家?此案中玩家BlackSnow公司算是败诉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支持它而是判罚了其10000美元。但目前美国还是倾向于将虚拟财产作为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一些州政府已经正式对虚拟财产交易 进行征税,几个保险公司也开设虚拟财产保险 。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也已表明玩家ID 可以列入保护范围(这个是写论文时查到的国内学者的说法,法案原文没有深读: NO ELECTRONIC THEFT (NET)ACT lad.im/20hq)

2.1997年台湾地区“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2001年11月23日,台湾“法务部”做出(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又上述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通过网络拍卖 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均可作为刑法之盗窃罪或诈诈欺罪的保护客体。



我国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所以,KLPBBS账号系属虚拟财产。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人拥有账号的所有权,财产权与继承,转售权,《坛规》2-1-1总则无效,应当删去。

小永高呐 发表于 2024-4-28 17:29:15

本帖最后由 小永高呐 于 2024-4-28 17:37 编辑

账号所有权属于平台并无不可,详见下方截取自微信隐私政策中出现的条例

https://pic-tc.pages.dev/file/0b35cf89411435a23e0af.jpg

其中表明了微信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用户拥有使用权,但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售卖微信账号,将此规定套入论坛账号同理

您列举的两个事例中说明的并不是玩家的账号,而是玩家使用了时间或者金钱换取的虚拟物品,此类物品被视为虚拟财产并无不可,玩家拥有这些物品的所有权

NanaSakura 发表于 2024-4-28 18:08:58

本帖最后由 NanaSakura 于 2024-4-28 18:12 编辑

《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
明显地,论坛账号可以任意注册,不具有稀缺性;
论坛账号仅允许个人使用,不具有可支配性;
价值性在个人正常使用情况下,也不应具有。
故楼主论述不充分,不合理。

请勿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和国内混为一谈,本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行情况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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