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_Trueno 发表于 2025-7-11 19:44:08

[水] 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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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美国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尔伯格在芝加哥大学攻读心理学时,受到让·皮亚杰著作(即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搜索])的启发,在所著的博士论文中将儿童的道德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水平与六个阶段”,即现在所称的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理论(Lawrence Kohlberg's stages of moral development)。

柯尔伯格的理论认为道德判断作为道德行为的基础,可以区分出6个发展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比前一个阶段对伦理困境的回应更为适当。柯尔伯格的研究表明,道德判断发展的年龄指标远远超出早些时候皮亚杰的研究结果也宣称逻辑与道德发展贯穿各建构的阶段。柯尔伯格在此基础上大为扩展,确定道德发展的过程主要是对正义的看法,并且这一发展将持续终生,赋予了这一研究的哲学含意。

柯尔伯格在研究中使用伦理困境(例如海因兹偷药[搜索])的故事,关注人们在面临类似的伦理困境时,如何证明自己的行动是正当的。然后他将反应进行分类,总结出6个不同的阶段。这6个阶段属于3种水平: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尽管柯尔伯格认为阶段的倒退、丧失高级阶段的能力是极为罕见的,但还是没有人一直能够处于最高阶段。不可能“跳跃”中间的阶段;每个阶段都比前一个阶段的观点更加全面、更加综合、也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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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习俗水平(pre-conventional,也称道德成规前期)
1. 服从与惩罚定向(避罚服从):“我会不会挨罚?”
2. 利己主义定向(相对功利):“对我有何益处”
习俗水平(conventional,也称道德成规期)
3. 人际和谐与一致(寻求认可)(好孩子定向:“我会不会丢脸?”)
4. 维护权威与社会秩序定向(社会法制)(法律与秩序定向:“这件事是否合法?”)
后习俗水平(post-conventional,也称道德成规后期)
5.社会契约定向(“法律/规则是否公平?”)
6.普遍伦理原则(原则与良心定向)

一、前习俗水平

前习俗水平的道德推理对于儿童非常普通,有时成人也会表现出这种水平的道德推理。
前习俗水平的道德推理,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推理。前习俗水平包括道德发展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都纯粹只是关心自己,表现出利己主义倾向。

在第一阶段,个体关注行为的直接后果与自身的利害关系。例如,如果一个人由于某个行为而受到了惩罚,此负增强使这个行为被认为是道德上错误的。一个行为所受的惩罚有多严重,就说明这个行为有多“坏”(“我会不会挨罚?”或“我没有被罚,那我做的是对的”)。此外,个体并不关注其他人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有何不同。

在第二阶段,个体持“对我有何益处”的立场,将正确的行为定义为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第二阶段中的道德推理,常常表现为对其他人的需要兴趣有限,而只关注自己是否得到更多的利益(“你打我,那我要打回去”)。在第二阶段,关心他人并不出于忠诚或内在的尊重。在前习俗水平,个体缺乏社会的观点,不会因社会契约(第五阶段)而烦恼,因为其行为目的主要是为满足自己的需要与兴趣。第二阶段的观点经常被视为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

二、习俗水平

习俗水平的道德判断是青春期和成人的典型状态。
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崇尚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习俗水平包括第三和第四个道德发展阶段。

在第三阶段,自我进入社会,扮演社会角色。个体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他们努力要做一个“好孩子”,实现这些期待,认为这样是理所应当的。在第三阶段,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是根据这个行为对人际关系所带来的后果,包括尊重、感谢和互惠。法律和权威的存在,只是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些固执己见的社会角色。在这一阶段的道德推理中,行为的目的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别人都觉得很好...”。

在第四阶段,重要的是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因为它们对于维持社会有效运转非常重要。在第四阶段的道德判断,认为社会的要求胜过个人的要求。其核心观念通常是关于是非对错的规定。如果有人触犯法律,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来捍卫法律或规则。如果有人确实触犯了法律,那就是不道德的。因此在这一阶段,过失是一个重要因素,它把坏人与好人区分开来。

三、后习俗水平

后习俗水平,又称为原则水平,包括道德发展的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
这时,个体又成为从社会突出出来的单独的实体。个人自己的观点应该放在社会的观点之前。由于后习俗水平也是将自我放在他人之前(特别在第六阶段),有时会被错认为是前习俗行为。

在第五阶段,认为个体应持有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因此,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福利的法律应该修改,应该达到“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这要通过多数决定来达到,以及不可避免的妥协(例如电车难题[搜索])。

而在第六阶段,道德推理是基于普世价值进行抽象推理。它超越了第四阶段,认为只有在基于正义的情况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许诺的是正义,所以不义的法律就不必服从。同样也超越了第五阶段,不再认为“道德行为是出于社会契约并非义务”,也不再出现“认为正义是多余之物”的情况。在第六阶段,作出道德决定不再根据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认为善行是有条件的,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而是根据无条件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认为善行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只出于先验的纯粹理性;有关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见伊曼努尔·康德的绝对命令[搜索])。当你替一个人设身处地着想,他也会设想人人都在想同样的事(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搜索](veil of ignorance)。一致同意的结论是,采取行动。这样,行为绝不是手段,而总是以自身为结果;一个行为因为它是正义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机械的、预期的、合法的或先前达成一致的。虽然柯尔伯格坚持第六阶段的存在,但是他很难找到一个被试者能够一贯处于第六阶段。多次调查结果也显示,很少有人曾经达到柯尔伯格模型的第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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