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9M113 于 2024-3-7 21: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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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出版的书籍。
如果我们只是关注社会的平稳运行,那几乎任何政府都会这么做——政府越强越好,越是独裁就越有效。不过,效率只是诸多关注之一,而且可能不是最重要的关注。你可能认为,政府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但是显然,正义和个人权利不行。而社会契约理论(和一般的被统治者的同意理论)显然强调的是正义与权利。不过,社会契约理论本身在个人权利的地位方面并不完全清楚,如诺齐克在对罗尔斯的批评中清楚地表明的那样。这里特别关注的是那些与自由相关的权利。社会契约向我们保证了多少个人自由?
任何关于正义和国家的讨论,都必须特别关注基本自由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既任何人、任何政府都不可夺走的权利)的地位,比如,不受干扰地表达政治观点的自由,不受惩罚或处罚地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免于攻击的自由(“持有枪械权”是一个有争议的实例),以及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所有这些权利都不得干涉他人的权利)。此外,我们还可以加上没有理由不受监禁的权利,没有公平的审判不受指控的权利,不因所犯罪行过度受罚的权利。
……
在他(亨利·大卫·索罗)的文章《公民不服从》中,索罗把他强烈的独立感转向了维护个人;不服从不公正法律的权利,在这篇文章中,他为自己不交税辩护。他甚至宣称,一个人若遵守行为不公正政府的法律,与这个人自己行为不公正没有什么不同。
尽管“小人”——政府的那些堕落的、不道德的和轻率的爪牙——可能年复一年地支持政府、遵守法律、轻率地投出他们重要的选票,但是,任何一个有道德品质的人都不会这样做,索罗说到。
关于这段,大家有什么想法呢?洗耳恭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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