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美国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尔伯格在芝加哥大学攻读心理学时,受到让·皮亚杰著作(即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搜索])的启发,在所著的博士论文中将儿童的道德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水平与六个阶段”,即现在所称的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理论(Lawrence Kohlberg's stages of moral development)。
而在第六阶段,道德推理是基于普世价值进行抽象推理。它超越了第四阶段,认为只有在基于正义的情况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许诺的是正义,所以不义的法律就不必服从。同样也超越了第五阶段,不再认为“道德行为是出于社会契约并非义务”,也不再出现“认为正义是多余之物”的情况。在第六阶段,作出道德决定不再根据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认为善行是有条件的,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而是根据无条件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认为善行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只出于先验的纯粹理性;有关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见伊曼努尔·康德的绝对命令[搜索])。当你替一个人设身处地着想,他也会设想人人都在想同样的事(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搜索](veil of ignorance)。一致同意的结论是,采取行动。这样,行为绝不是手段,而总是以自身为结果;一个行为因为它是正义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机械的、预期的、合法的或先前达成一致的。虽然柯尔伯格坚持第六阶段的存在,但是他很难找到一个被试者能够一贯处于第六阶段。多次调查结果也显示,很少有人曾经达到柯尔伯格模型的第六阶段。